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撤销权,为大家对这部分知识进行了梳理,复习起来条理更加清晰。大家在复习过程中可以使用下面的二级建造师知识点解析来辅助理解知识。
1.4.4.5撤销权(2044 P185)★★
概念
在合同履行中,当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人债权的不当行为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成立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可以撤销
(1)放弃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
(3)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行为导致财产减少(正常价格±30%)
2,财产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处分在先、债权在后的,不得撤销
3, 处分行为已生效
处分行为无效,不必撤销
4, 处分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行使方式
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行使主体
债权人
行使期限
债权人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1年(短除斥期间)内行使;但处分行为发生之日
起5年(长除斥期间)内没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的行权期限也是1年,但没5年的限制规定。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只能以行权债权人自己的债权为限
○2请求撤销的金额应当与债权相当
【口诀】
弃债权、无偿转,知道明显低价转
一年五年有费用,不合低价相关考
低价七十高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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