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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法律特征:a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b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c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d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1.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b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c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4.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5.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况: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c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e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7.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8.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9.无权代理一般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10.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1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2.表见代理还需具备条件: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须本人存在过失;须相对人为善意。
1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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